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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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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Lv.9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19 14:42:48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2020修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发布 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 》修正)
  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从业回避: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按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财务顾问等证券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关联企业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
  六、各类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应当遵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刊发或播发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或者未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聘任、不符合相关从业要求的个人关于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的任何形式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类的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将通过其国际互联网站对违反本通知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予以曝光或谴责,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暂停或撤销相关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媒体、机构或组织,中国证监会除视情况予以谴责或曝光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其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理。
  投资者或者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八、任何机构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投诉或举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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