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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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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Lv.9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4-7-19 14:49:40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2〕137号)

各有关主体: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2.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建设证券基金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对象在开展证券行业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诚信信息以及协会在会员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组织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等自律管理工作中收集的影响自律管理对象声誉状况的其他各类执业信息。
  前款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以下简称“执业声誉信息库”),将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采集、管理、应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息内容
  第六条 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的身份识别信息。
  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会员类别和代码(如有)等。
  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以及所在机构、部门、职务、登记类别和编号(如有)等。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表彰奖励类别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
  (二)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违法失信名称、作出单位、作出时间、违法失信类型等,具体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三)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四)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六)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包括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其他正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取得成效、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四)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六)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七)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八)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其他负面信息包括事项名称、作出或者认定单位、作出或者认定时间、事项类型、事项具体类别、详细情况、不良后果、已履行程序、证明材料等,具体如下:
  (一)违反协会自律规则但免予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况;
  (二)违反对协会提交的承诺,或者不配合协会调查、检查;
  (三)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
  (四)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行业形象和声誉的其他情况;
  (五)会员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涉及降级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
  (六)会员的党员因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会员的其他工作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受到的警告及以上处分决定,或者违反公司内部廉洁从业规定受到的相当于警告及以上处分处理决定;
  (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来源如下: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信息主要通过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归集;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诚信信息,主要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和七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六和八项、第三款第一至四和七项规定的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并自作出或者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四)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七项、第三款第五和六项规定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由会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报送。会员应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可自收到或者知悉相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信息,协会复核通过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五)协会还可以通过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信息交流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执业声誉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或者规定程序撤销、变更的,或者自律管理对象认为其执业声誉信息存在文字错误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相关主体可以提交修复更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删除、修改、更正。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执业声誉信息原始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申诉、复议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途径提交申诉、复议结果等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修复更正。对于不属于协会作出或者认定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不承担向作出或者认定该信息的单位协调修改、删除、更正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修复更正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提交更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更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更正;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信息,按照《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删除、修改、更正;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机构及人员向协会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信息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修复更正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删除、修改、更正;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信息,相关人员应先行向报送信息的会员申请修复更正,由会员向协会提交修复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协会自收到修复更正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删除、修改、更正。
  协会认为修复更正申请不成立的,不予修复更正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通过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信息,效力期限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一致;
  (三)协会及会员记入的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效力期限为3年,自决定作出或生效之日起算。信息对应的决定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执业声誉信息不再公开和提供查询、修复、更正等服务,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效力期限内的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
  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和书面自律管理措施决定书,原则上在协会网站公开。自律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作出单位及数量,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类型、作出或者认定单位及数量,原则上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十五条 有限公开信息是指仅向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公开的信息,除公开信息之外的执业声誉信息为有限公开信息。
  下列机构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有限公开信息:
  (一)会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会员的从业人员可以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直接查询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
  (二)会员拟查询其他机构或者人员执业声誉信息的,应当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查询申请表、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申请查询,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三)其他机构、个人可持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向协会书面申请查询本机构、本人的执业声誉信息。同时,还可提交查询申请表、本机构或者本人以及查询对象身份证明文件、查询对象书面同意文件、保密承诺书等向协会申请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查询申请表应注明查询原因、用途,查询用途限于证券市场相关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等可以依法向协会查询会员及从业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
  第十六条 查询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协会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复核,复核通过后向申请主体出具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报告。查询申请不符合规定,或查询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协会不予查询,并向申请主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保留执业声誉信息查询记录,但查询公开信息的除外。
  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执业声誉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对象、查询内容、查询原因、查询用途、查询时间等情况。
  查询记录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10年。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加工或处理执业声誉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行业声誉约束需要,对自律管理对象报送执业声誉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自律管理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自律管理对象对其报送的执业声誉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生变更,应当自相关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提交信息变更情况。
  自律管理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执业声誉信息的,协会应予以提示;提示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更新或者报送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执业声誉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协会工作人员对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保密职责,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超范围使用执业声誉信息;
  (二)擅自修改信息或有选择地记入信息。
  第二十二条 自律管理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移送相关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存在侵犯查询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协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其提交的保密承诺书采取维权措施或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规定。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来源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会长办公会可根据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决定过渡期间信息采集管理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复核期限,相关主体按照协会要求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号)同步废止。
  附件2
关于《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证监发〔2020〕7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协会要“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行业执业声誉管理机制,加强对行业主体的自律约束、声誉约束,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服务好注册制改革,协会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的界定、采集、管理、公开、查询、修复、更正、应用等进行规范。
  二、起草思路
  (一)明确执业声誉信息范围。一是明确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主体范围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考生等自律管理对象。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和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为自律管理对象身份识别信息,诚信信息主要包括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的表彰奖励和违法失信信息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措施等,其他执业声誉信息是指协会经相应程序认定或者机构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其他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等。
  (二)完善执业声誉信息来源。一是充分利用证券期货市场现有资源获取执业声誉信息。除协会作出或者认定外,有关自律管理对象的诚信信息主要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获取;二是进一步规范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认定及记入标准,增加相应信息的认定等程序规定以及会员记入的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级别及标准。
  (三)强化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一是依托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实现执业声誉信息的归集管理;二是细化采集、管理、查询、更正、修复等流程,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和流程更加规范化;三是将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区分为不同主体、不同业务、不同类别、不同事由等,支持信息多维度智能化查询、统计、分析、监测,为各项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协会已就《管理办法》向会员单位及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研究吸纳,意见采纳情况主要如下:
  (一)关于诚信信息范围
  根据部分会员单位及监管部门意见,删除征求意见稿诚信信息中有关外部委处罚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侵权违约相关信息等内容。
  (二)关于其他执业声誉信息范围
  1.关于会员报送的内部奖惩信息
  部分意见认为该类信息各公司之间标准不统一、不具有可比性和可参照性,且部分决定作出是因为工作人员日常考核管理不达标,不属于处罚处分等,建议不予保留。也有部分意见针对奖惩措施的类别,如建议应与从业相关,删除涉及奖金薪金、评优类的处罚,仅保留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严重惩戒措施,或是限定为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
  根据上述意见,鉴于该类信息纳入的初衷是响应行业提出的需求,意见征求过程中多数会员赞同保留,会员内部奖惩信息能较为充分地反映工作人员日常执业情况,且《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送相关人员的内部惩戒等信息,《管理办法》综合平衡后仍保留该类信息,并根据奖惩原因以及措施严重性进一步限定信息范围、统一记入标准:一是奖惩原因限定为证券相关业务且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内部规定,惩戒措施限定为降职降级、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解聘、劝退、辞退、开除等内部处分处理决定;二是新增“会员应当报送工作人员因违反有关廉洁纪律规定受到的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警告及以上政务处分决定和相当于警告及以上的其他处分处理决定”的要求;三是奖励信息主体增加公司所属上级组织等。
  2.其他内容
  根据反馈意见,一是进一步明确执业评价过程中负面信息范围,修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过程中收集的负面信息”为“执业评价过程中收集的产生负面影响的非处罚处分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协会认定其他执业声誉信息的程序,即应当经过“协会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会长办公会审议”;三是鉴于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模块属于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一部分,将征求意见稿中“执业信息库”名称调整为“执业声誉信息库”。
  (三)其他事项
  根据反馈意见,一是为更加准确反映自律管理对象的声誉状况,进一步细化公开信息的类别和明确有限公开信息范畴;二是将协会记入执业声誉信息以及相关信息查询、修复、更正等办理时限统一为5个工作日;三是为与中国证监会以及协会有关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相衔接,对于会员报送、变更相关信息的时限由10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四是进一步明确对非自律管理对象查询违规的约束措施;五是增加一条“衔接适用”,明确《管理办法》为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和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的一般规则,其他自律规则和业务规范可作特别规定。属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来源的执业声誉信息,协会会长办公会可根据相关系统建设情况决定过渡期间信息采集管理安排。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信息内容、信息管理、信息公开与查询、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目的和依据,执业声誉信息主体和内容,适用范围,自律管理以及管理原则。
  (二)信息内容。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其他执业声誉信息以及上述三类信息具体内容,各类执业声誉信息来源。
  (三)信息管理。明确执业声誉信息的修复更正条件和程序,信息效力期限。
  (四)信息公开与查询。明确执业声誉信息公开范围、有限公开信息范围及查询条件、查询流程、查询留痕、查询禁止行为。
  (五)自律管理。明确协会监督检查职责,自律管理对象的真实报送义务以及责任,协会工作人员规范,查询违规责任。
  (六)附则。明确衔接适用,复核期限,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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